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林先生名下持有长春净月区商业商铺,2021 年委托他人与陈某某签订首份租赁合同,约定商铺用作经营、租赁期至 2026 年,年租金 16 万元,租赁期间全部水费由承租方承担。 后陈某某以租金过高为由协商重签合同,双方 2023 年 10 月重新订立新版租赁合同,调整租期至 2028 年、年租金 15 万元,约定每年 10 月 30 日前预付下一年全年租金;合同同时约定承租方拖欠租金按日 5‰计收滞纳金,单方解约需提前 60 个工作日协商。
合同履行期间存在两大核心纠纷:
1.水费长期拖欠:陈某某承租多年从未缴纳水费,供水方多次催告,林先生为避免商铺停水停业风险,分三笔垫付全部欠缴水费合计 21481.8 元;
2.恶意违约退租:2025 年 10 月 30 日系应付次年租金期限,陈某某分文未付;同年 11 月 30 日未提前告知、未协商一致,直接交还房屋钥匙、自行搬离商铺,明确拒绝继续租赁,单方终止合同。
林先生多次联系陈某某协商租金、水费赔付事宜,对方拒接沟通、失联回避,无奈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诉求包含: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支付全年租金 15 万元、逾期违约金、返还垫付水费及资金利息、全部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二、办案经过
1. 证据梳理固化,搭建完整证据链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整理全套权属、租赁、付款凭证:不动产权证书、两份租赁合同、出租授权委托书、三笔水费垫付收据 + 银行转账流水、房屋交接沟通记录,逐项核对金额、租赁时段、费用承担条款,标注被告违约关键条款,形成条理清晰的证据目录。
2. 诉讼策略精准调整,兼顾法理与实操 委托人最初诉求要求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并全额索要次年租金。结合司法实践,商铺租赁依赖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对方已腾空房屋、明确拒绝承租,强制履行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庭审中向法官清晰阐述该客观情况,调整主张重心,重点围绕逾期付租违约金、垫付水费追偿两大核心权益全力举证说理。
3. 针对高额违约金条款做好法律抗辩预案 合同约定日 5‰滞纳金标准过高,预判法院会依法调低,提前检索同期 LPR 四倍司法裁判标准,向法庭提交同类判例参考,主张即便下调标准,也应足额支持我方自逾期付租至对方交还房屋期间的违约损失。
4. 被告缺席庭审,完整发表代理意见 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庭审中完整陈述全部案件事实,逐条对应《民法典》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不当得利相关法条,论证水费系承租方法定承担义务,我方垫付后有权追偿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明确被告逾期付租 32 天的违约事实,请求法庭依法支持违约金主张。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判令承租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逾期付租违约金:以 15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0 月 30 日起按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
2.判令承租方十日内返还林先生垫付水费 21481.8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起按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
3.驳回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年租金的诉讼请求(客观履行不能);
4.案件受理费 4345 元,仅由我方承担少量份额,绝大部分诉讼成本由违约承租方承担。
本案虽未支持继续履行诉请,但全额保障出租人垫付水费本金及利息,同时依法认定承租方逾期付租违约事实,足额支持对应周期违约金,实现委托人财产损失全额挽回,达到预期维权效果。
四、案例办案小结
1.商铺租赁纠纷中,承租人失联、擅自退租属于典型根本违约,出租人务必留存租赁合同、缴费流水、房屋交接记录全套书面证据;
2.合同约定过高滞纳金 / 违约金时,法院通常以 LPR 四倍为合理上限调整,起诉前可提前做好法律依据准备;
3.承租人长期拖欠水电杂费,出租人代为垫付后可依据合同约定及不当得利规则起诉追偿,同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4.承租人已腾空房屋、明确拒绝使用商铺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强制继续履行合同,维权重点应转向违约金、已垫付费用、实际损失追偿。
崔樱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