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与刘某1于2003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刘某1未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职责,亦未履行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王某、刘某1无共同生活期望,于2012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王某、刘某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坐落在潍坊市奎文区××街道××村宅基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因协商未果对于双方共同建造的房屋未予分割,离婚以后,王某独自抚养刘某2且无房屋居住,现王某申请法院对上述财产依法分割处理。
本案当事人委托后成功完成当事人委托,案件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