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刑事|非法经营罪、电子烟、无证销售、涉案金额认定、认罪认罚
代理律师:黄亚飞 律师(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被告人吴某
审理法院:安徽省**市**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皖 1002 刑初*** 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原系电子烟公司员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共同对外销售绿萝牌电子烟,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销售金额合计数十万元,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备货、发货、对接客户等事宜,个人获利 10000 元。
辩护要点:黄亚飞律师提出在案证据不足以完全印证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金额,部分转款不能直接认定为无证销售电子烟的犯罪金额,应依法剔除合理部分;吴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吴某参与程度相对较低,获利较少,归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明确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无证非法经营电子烟,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依法重新核实认定,结合吴某系初犯、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黄亚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