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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指控终被驳回,律师成功实现诈骗罪无罪辩护

2026-05-21
2026年05月21日 | 发布者:申学敏 | 点击:1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贾某因对村内8年前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补偿工作组产生的违规行为以及损害其家庭利益的行为不满,长期通过信访途径向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问题。2021年2月,贾某采取了“写血书”、“跪政府...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贾某因对村内8年前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补偿工作组产生的违规行为以及损害其家庭利益的行为不满,长期通过信访途径向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问题。

2021年2月,贾某采取了“写血书”、“跪政府”以及在网路上发帖等过激方式反映问题,被当地公安机关一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采取强制措施。

在公安机关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侦查期间,发现同村居住的贾某父亲在2013年去世办理丧事期间以“有地有户”的名义领取了补偿款,贾某曾经协助向工作组递交过户籍证明,故公诉机关指控贾某骗取征地款,涉嫌诈骗罪,情节严重,向人民法院建议量刑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工作

辩护律师在接受贾某家属的委托后,经过查阅案卷材料、研究案情与相关法律规定之后,认为本案情形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贾某依法不构成诈骗罪,故决定为贾某做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1、贾某并非此次征地补偿的收益人,即使构成诈骗罪,那么犯罪主体也不应当是贾某而是贾某的母亲;

2、贾某及其母亲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贾某是按征地工作组的要求提交的其父亲的户籍材料,贾某父亲的去世时间处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给其父亲按有地有户补偿合情合理;

3、客观方面贾某并未向征地工作组隐瞒其父亲去世的情况,村委会及征地补偿工作组成员均对其父亲去世的情况知情,并未因上当受骗、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错误的处分行为;

4、公安机关对诈骗罪的侦查程序存在错误,相关证据材料的取证程序存在瑕疵。

案件结果

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贾某不构成诈骗罪,仅就寻衅滋事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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