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甲镇政府发包幼儿园建设工程给我方当事人 A 建设公司,项目中途停工未完成全部装修,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出具结算书,核定总造价 1085 万余元。后镇政府自行报送财政评审,评审价大幅下调至 741 万余元,镇政府据此起诉要求 A 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 151 万余元。我方代理 A 公司提起反诉,主张镇政府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案件核心分析
1.法律层面:依据最高法财政评审相关答复,财政评审仅为行政监管行为,案涉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均未约定以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财政审核结果无合同约束力。
2.事实层面:案涉第三方结算机构系双方共同协商选定,结算程序合法,镇政府收到结算报告后未提出异议,该结算书应作为工程款结算唯一依据。
3.利息主张:合同明确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 28 日内应付工程款,逾期需按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我方利息诉求有合同及司法解释支撑。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额驳回镇政府本诉请求;判令镇政府三十日内支付我方当事人工程款 77 万余元,并按年利率 3.85% 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为止,本案全部诉讼费均由镇政府承担。
四、办案心得
处理政府投资工程纠纷,首要核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财政评审为结算依据。若无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文件效力优先。面对行政机关以财政评审为由拒付工程款,需精准引用最高法专项答复区分行政监管与民事结算关系,同时紧扣合同逾期付款条款,完整主张欠付利息,最大程度维护施工企业合法债权。
郑丽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