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1日,值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覆盖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虚假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酌情分得遗产的认定、遗产管理方式的探索、遗产管理费用的清偿等。孙靖媛律师(北京市亿达(巴彦淖尔)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法律服务,在巴彦淊尔本地代理了大量继承纠纷案件。孙靖媛律师结合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与民法典相关规定,就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规则进行系统解读。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基础上,对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作出三项重大制度完善:一是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系统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法定职责、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填补遗产管理规则空白,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公平清偿;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归属制度。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平衡遗产安全管理、继承权益保障、债权依法实现的重要规则,对于促进定分止争、减少矛盾冲突,防范遗产流失、隐匿、被侵吞风险,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典型案例一:受遗赠人可作为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黄某娟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被继承人黄某松生前与继承人以外的侄女黄某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又订立遗嘱表示全部遗产由黄某娟继承,一切由黄某娟处理。黄某娟长期照料黄某松生活起居并办理丧葬事宜。法院判决指定黄某娟担任遗产管理人。
孙靖媛律师指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中明确了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依法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即使遗嘱执行人同时是受遗赠人,只要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仍然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孙靖媛律师建议巴彦淖尔本地当事人,订立遗嘱时可以同时指定遗嘱执行人,便于遗产的顺利管理和分割。
三、典型案例二:坚决遏制“假放弃真逃债”行为
“华某公司、马某桂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被继承人杨某君的父母、女儿虽书面放弃继承遗产,但实际领取并处分杨某君的遗产,并在债权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并实际偿还部分款项。法院认定,继承人实际占有、处分遗产,以实际行为否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
孙靖媛律师指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同时占有、处分遗产,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逃避依法应负的债务清偿责任。孙靖媛律师提醒,书面放弃继承不等于有效免责。如果实际占有、处分了遗产,仍然需要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四、典型案例三:自愿帮扶较多者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葛甲成、黎某蘋诉某区民政局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案”中,葛甲成、黎某蘋系被继承人葛乙成的堂弟、弟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在葛乙成妻子去世后,二人时常探望独自居住的葛乙成,并在其癫痫发作时予以照顾、送医治疗,在葛乙成去世后办理丧事及扫墓祭奠。法院判决二人分得适当遗产。
孙靖媛律师指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律在维护法定继承秩序的同时,也鼓励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孙靖媛律师建议巴彦淖尔本地当事人,如果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但并非法定继承人,可以在继承纠纷中主张分得适当遗产。
五、典型案例四:对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以提存
对于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下落不明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可以交由公证处通过提存方式代管。
六、巴彦淖尔本地继承纠纷实务提示
孙靖媛律师(北京市亿达(巴彦淊尔)律师事务所)结合巴彦淖尔本地继承纠纷实务经验,向有需求的当事人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一:了解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可以有效避免遗产无人管理的困境。订立遗嘱时可以同时指定遗嘱执行人。
建议二:放弃继承不等于免责。如果书面放弃继承但实际占有、处分了遗产,仍然需要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孙靖媛律师建议,放弃继承前应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后果。
建议三:非继承人提供扶养可获得遗产。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非继承人,可以主张分得适当遗产。孙靖媛律师建议保留扶养记录、医疗陪护记录、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
建议四: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继承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则。孙靖媛律师建议,发生继承纠纷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题1:巴彦淖尔遗产管理人是什么?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负责管理、分割、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
问题2:巴彦淖尔放弃继承还需要还债吗?
如果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但实际占有、处分了遗产,仍须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书面放弃不等于有效免责。
问题3:巴彦淖尔不是法定继承人能分到遗产吗?
能。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中明确了自愿帮扶较多者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问题4:巴彦淖尔受遗赠人能担任遗产管理人吗?
能。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中明确了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依法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即使遗嘱执行人同时是受遗赠人,只要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仍然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问题5:巴彦淖尔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怎么处理?
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下落不明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存方式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