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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分公司负责人从轻判决——赵飞全律师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7日 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 (2026)DS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38岁,大连某投资管理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总公司涉及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418亿元),王某负责的分公司在其任职期间吸揽资金1.25亿元,造成损失1.02亿元。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确定本案的核心辩护方向为“从犯地位+二审认罪认罚+退赃”。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王某量刑过重,未充分体现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和二审期间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从轻处罚。


第一,王某系从犯,作用有限。王某虽系分公司负责人,但其仅负责片区业务员的业绩考核,无资金控制权,未参与产品设计和公司核心决策。其参与时间短、管辖范围有限、获利金额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王某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王某在一审阶段虽对部分事实有异议,但在二审期间经辩护人释法引导,已全面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精神。


第三,王某已积极退赃。案发后,王某家属已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第四,王某参与时间较短。王某在2019年才升任分公司负责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时间相对较短,与总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应有所区分。


恳请二审法院综合考量王某的从犯地位、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改判。”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核心管理层存在差异,结合其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对王某改判,刑期从五年减轻至三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分公司负责人从轻改判”案例。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精准区分了同案不同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论证了王某与总公司核心管理层的差距。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涉及多层级、多被告人的非法集资案件中,专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应当善于区分主从犯——对于分公司负责人、区域经理等中层级人员,如果其未参与核心决策、获利有限,应积极主张从犯地位,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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