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猥亵儿童罪,一审获刑五年,二审精准辩护成功改判两年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X某因在公共场所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其行为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法定刑幅度,结合其坦白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X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提起上诉。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审是刑辩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卷材料,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多维度论证工作。
(一)研判辩护阻力。团队经初步研判认为,本案实现量刑突破存在三重核心阻力: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即等同于情节恶劣”的惯性认定思路,一旦落入加重处罚档位,从实体层面突破难度极大;二是猥亵儿童案件司法政策整体从严把握,常规从轻、减轻情节的量刑核减空间有限;三是一审已对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评价,仅依托既有事实难以实现大幅量刑调整。
(二)构建辩护体系。团队从法律适用、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三个维度制定系统辩护方案:首先,从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三个层面论证本案虽具备“公共场所”从重因素,但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其次,针对当事人身患终末期肾病、需每周三次血液透析维持生命的客观事实,提出量刑应贯彻刑罚个别化原则;再次,对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及家属积极筹措资金、主动表达向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意愿的新增情节,提出其符合修复性司法理念,二审法院应当予以评价。
(三)主动对接检察环节。在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基础上,团队主动与二审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当面陈述辩护逻辑与法律依据,就核心争议充分交换意见,并同步提交类案裁判参考,推动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量刑尺度。经充分沟通,检察机关初步认同“量刑偏重”观点,并在庭审中正式出具了与辩护核心意见一致的检察意见。
代理思路
(一)厘清法定边界,主张不适用“情节恶劣”。团队提出,一审法院将“公共场所”这一从重情节直接等同于“情节恶劣”属于法律适用不当。“情节恶劣”作为加重处罚的独立法定要件,应当结合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要素进行实质判断。本案猥亵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强制程度较低,未使用恶劣手段或造成严重后果,在已因“公共场所”从重评价的基础上,再行认定“情节恶劣”将构成重复评价,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
(二)贯彻个别裁量原则,兼顾人道主义考量。团队提出,量刑应当综合评估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与再犯可能性。当事人身患终末期肾病,行动能力与社会活动范围受到根本性限制,再犯风险显著低于普通犯罪主体,该情节应当在量刑中予以充分考量。
(三)考量新增悔罪情节,修复社会关系。团队提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积极筹措资金、主动表达赔偿意愿,属于二审阶段新出现的酌定从宽情节,体现了真诚悔罪和修复社会关系的积极态度,符合修复性司法理念。同时,一审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未能充分体现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的从宽价值,整体量刑明显失衡。
代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X某的猥亵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强制程度较低,未使用恶劣手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若适用“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规定,将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故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不构成“情节恶劣”。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X某有期徒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