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颖律师

  • 执业资质:1131020**********

  • 执业机构:河北京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杨某某与张某某、杨某某1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发布者:贾颖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2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1系父子关系,被告杨某某1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9日,原告以被告杨某某1的名义与案外人龚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房屋,将房屋登记在被告张某某名下,并在第三人处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2015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现购买xx中心1803室房屋一套,因年龄大无法办理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现被告张某某同意原告用其名字购买房屋,但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全部由原告支付。当日,原告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通过被告张某某转入原房主龚某某名下账户。并且,涉案房屋银行贷款一直由原告偿还(通过张某某的账户)。

本院认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借用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1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且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的房屋归原告杨某某所有,上述房屋银行贷款由原告杨某某偿还;

二、原告杨某某结清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贷款后十五日内,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1配合原告杨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解除抵押后十五日内,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1协助原告杨某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过户事宜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