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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场所内收到伤害,成功让经营者没有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发布者:贾颖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1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在经营场所内收到伤害,成功让经营者没有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案件简介:

委托人(小方)接到起诉状,原告(小X)在小方经营的饭店与工作人员(小X)发生争执,小X与小X均受到伤害,后饭店工作人员小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原告小X提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饭店工作人员小X为第一被告委托人小方系第二被告,诉讼请求金额高达百万

律师分析:

办案过程与结果:

本律师接受了委托之后,立即与委托人小方联系调取证据,了解了事情的发声情况才知道,当时原告小X与第一被告小X发生争执后,其他店员马上通知了小方,小方知道两人打架后,也立即报警和呼叫了救护车,警察到场后,在场人员均到派出所做了笔录,笔录可以证明是小X当时到饭店内与小X打架,并携带棍棒,小X自身错在过错,小X与小X发生争执与委托人小方无关。

庭审中,原告小X提交了诸多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经本律师质证,发现诸多票据与本案无关,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的证据也并不真实和客观。

 

原告小X想要起诉委托人小方的原因是因为:

小X认为,小方作为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小方作为饭店经营者,是否一定需要对受害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呢?

本律师认为,经营管理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由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即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应当对受害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委托人无须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法庭辩论的思路为:

1、委托人小方其实不存在过错,无需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小X主张的赔偿金额缺乏事实依据,从金额上大幅度降低小X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委托人并不承担责任,由第一被告小X承担赔偿责任,且采纳了律师关于赔偿数额的意见,进而减轻了第一被告小X的赔偿责任。

类似这样的案子,其实我们的辩护思路就是在于:要看这个案件的发生是否和经营者本身的不作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这个案例特殊的地方在于,其实原告小X,是有目的性的来找第一被告小X麻烦的,并且携带了棍棒的。

也就是说,如果小X下班了,不在饭店上班,这个冲突其实也会发生的,因为小X就是来找小X的,和小X是否在饭店上班,没有直接的关系的,自然也和我的当事人小方也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的,在加上其实小方,在冲突发生的时候,也是在积极的挽救和组织事情的恶劣发展的,所以最后法庭也是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的

 

在此,作为一名律师来说,希望大家处理事情的时候多多冷静的考虑一下后果,不要让事情发展到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让自己得不偿失,身体健康毕竟是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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