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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 该如何要回被拖欠工资?

发布者:成华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316人看过

未签劳动合同, 该如何要回被拖欠工资?

       三种“法律讨薪”方式:

  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但现实生活中,故意拖欠职工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绝不在少数。对此,律师认为,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职工可以选择三种维权途径:

  一、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三、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与普通欠薪案例不同的是,如劳动者遭遇欠薪且属于“无劳动合同签订无社保缴纳”、“无统一公司支付工资”的“三无”人员,对此,律师建议,首先得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与这些发放工资的公司一般存在共同法人代表或是相关的连带关系,也可从这方面入手,收集证据,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三提醒:入职须签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无论用人单位的借口是何,只要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据此主张权益。

  律师表示,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缔结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劳动者必须谨记,在入职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一定要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一式二份,若公司不给,即可视为违法行为。劳动者要注意搜集保留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银行明细、工作服、工作证等相关依据,如果双方引发劳动争议,上述依据可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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