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怎样才能让老板承担刑事责任?
在认定恶意欠薪时,要注意它的法律构成要件。所谓“恶意”是指,欠薪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主观上需存在恶意;在客观上,欠薪者需实施了“恶意”行为,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审理中,应把欠薪原因调查清楚。企业可能是某些特殊原因才拖欠劳动者工资,因此要认定企业是否具有恶意,防止打击面过大。
“恶意欠薪”除了会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正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公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