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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考勤卡前摔伤,属于工伤吗?

发布者:成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421人看过

打考勤卡前摔伤,属于工伤吗?

       ■法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分析

  王某是一家服饰公司的员工,公司要求员工上下班打卡,以此作为考勤标准,上班时间为8时,打卡处在公司二楼楼梯口。

  今年6月,王某于7时45分进入公司,在准备去二楼打卡的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膝盖半月板受伤。出院后,王某向公司要求工伤认定。

  公司认为,王某受伤时还未刷考勤卡,不能算已经进入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王某找到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工会为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在二楼准备打卡摔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二)规定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公司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工作场所”不仅指实际的工作岗位,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其次,上班打卡属于根据公司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应属于预备性工作。并且王某不存在醉酒等《工伤保险条例》中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最终裁定,王某依法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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