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爷散步时,被一只黄狗咬伤。他立即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共花费1800元。经多方打探,王大爷得知此流浪狗是刘某所遗弃,遂找到刘某索赔。被拒绝后,王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
刘某在庭审中辩称,他已将该黄狗遗弃,不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没有饲养或管理的义务,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判令刘某赔偿王大爷医药费1800元。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宠物狗,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宠物狗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害性,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当遗弃、逃逸的宠物狗在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时,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对自己的遗弃行为以及疏于管理而产生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将狗遗弃,在遗弃期间,狗咬伤了王大爷,刘某作为原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刘某称其已将该狗遗弃,不再是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该狗没有饲养或管理义务的抗辩不能成立。
遗弃、逃逸动物,称为丧失占有的动物,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动物遗弃或者动物逃逸,而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失去了对该动物的占有。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尽管原所有人(刘某)已放弃对该动物的所有权,但这种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这种放弃所有权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抛弃动物的原所有人(刘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设被抛弃的动物已被他人占有、收养,动物的占有人在事实上已管领了该动物,造成损害,应当由其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