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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后猝死 同饮者是否担责?

发布者:成华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顾问 |731人看过


聚会饮酒后猝死同饮者是否担责

平日生活中,朋友聚会小酌几杯本是常见之事,但男子参加聚会期间,明知身体患病不宜饮酒,却在未告知在场朋友的情况下,自行饮酒引发病变导致猝死,事后,痛失家人的亲属用一纸诉状将在场朋友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一审审结该案,法院判被告同饮者、杨、何连带赔偿63238.85元。

  经审理查明,张与何、杨、章系同事。张某刘某系同乡。20184月底,张某邀请刘某何某杨某章某到其家中吃饭。当天中午开始吃饭时,张某拿出自已泡有枸杞、红枣的米酒,张某刘某何某杨某章某每人倒有一杯酒,每杯约二两。根据张某刘某何某杨某周某黄某张某的妻子)在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吃饭期间喝酒是随意的,不玩牌、不猜码、不劝酒,吃饭期间章某没有什么不适。午宴结束后刘某及其妻子周某先离开,何某杨某章某留在张某家中喝茶,喝茶期间张某在沙发上睡着了。期间章某到卫生间,坐在卫生间的凳子上,并叫人帮拿杯水给他,杨某即拿了两杯水给章某,并询问其有没有事,章某表示没事,只是口渴。张某的妻子黄某听到章某在卫生间叫拿一杯开水给他,即从房间出来看,后又倒了一杯蜜糖水给章某何某离开时问章某有没有事,章某表示没事,何某即先离开,黄某在房间亦听到何某章某有没有事。何某走后约十来分钟,黄某从房间出来见杨某站在客厅里,黄某杨某章某回家。后黄某因接电话回到房间,再出来时发现杨某已自行离开,黄某就去卫生间看,发现章某已倒在地上,叫也没反应,就叫醒张某张某章某抱到客厅,对章某做心脏按压抢救,致电120急救及打110报警。救护车到达张某家后对章某进行现场抢救,并随即将章某送至医院。当天下午章某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酒精检验:从章某心脏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5.6mg/100ml,从急救医院提取的章某静脉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4.1mg/100ml。分析说明:章某心脏增大重390g,左冠状动脉前降支、旋支粥样硬化,管壁增厚,管壁分别狭窄Ⅲ级、Ⅲ级;窦房结心肌间出血,构成心源性死亡的病理学基础。乙醇含量均相对较低,不达致死量,不构成直接死因,但乙醇可诱发原心脏自身病变加重,导致心源性猝死,在死因中构成诱因。鉴定意见:章某符合酒后心源性猝死。鉴定费17200元已由被告张某垫付。

  法院认为,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的精神。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身患有冠脉硬化,对其喝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但其在聚会过程中,不顾自身身体情况仍然喝酒,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在饮酒前,章某未将自己的身体情况告知一起聚餐的人,在饮酒的过程中,也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使其陷入危险境地,且参照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的标准,司法鉴定章某的乙醇含量较低,远未达醉酒标准,直到喝酒结束时章某也并无不适表现,章某系吃饭喝酒结束后喝茶期间感到不适才去卫生间的,因而单就当天一起吃饭喝酒而言,同饮者没有过错,同饮者之间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酒友之间因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同饮者之间对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助、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章某系在午宴结束后喝茶期间感到不适进入卫生间并坐在卫生间的凳子上,同饮者发现章某不适后应该尽到必要的照顾义务,应将不适者安全送回家中或根据具体情况直接送去医院治疗等照顾义务。何某杨某章某仍感不适时却先行离开,张某亦未尽到照顾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20173月,章某在贵港市某医院健康体检报告的体检结论为血压略高、冠脉硬化、血糖略高,章某对其身体情况是知情的,法院调取的章某2018年的体检报告与贵港市某医院发给章某家属的体检报告在检查时间上虽有出入,但各项内容、指标是一致的,结合司法鉴定分析,可以证实造成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乙醇诱发其身体自身疾病导致。虽无证据证实章某已知晓其2018年的体检报告,但根据2017年的体检报告,其已知晓其患有冠脉硬化,在聚餐中章某明知自身患有冠脉硬化仍然喝酒,也未告知同饮者其身体情况,因喝酒诱发自身疾病。在其感到不适时,同饮者多次询问其有没有问题时,其仍表示没有问题,仍未告知同饮者其自身存在的疾病因喝酒可能导致的风险,误导了同饮者,让同饮者误以为仅仅是醉酒的正常现象,延误了救治时机,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对此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对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方自行承担90%的责任。作为同饮者,张某何某杨某章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证实当天同饮者存在劝酒灌酒行为,酒精检测乙醇含量较低,在章某感到不适时同饮者虽多次询问其有没有问题,已尽到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但因大意而未及时将章某安全送回家或及时送去医院,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故张某何某杨某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10%的责任。另一同饮者的刘某,午宴结束时其已和其妻子先离开,此时章某尚未有不适表现,章某系在刘某走后,与何某杨某张某喝茶过程中感到不适的,刘某章某感到不适之前已离开,对此后发生的事情不在其预见的范围,章某感到不适时刘某已不在现场,刘某章某没有救助义务,刘某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责任后,法院结合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证据,进一步认定章某因本事件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处理丧事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04388.5元,由被告张某杨某何某连带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80438.85元,扣除被告张某已垫付的17200元,尚应赔偿原告63238.85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人因不服判决结果,遂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依法开庭审理,上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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