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85732号之一
原告:**移动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施**,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女,**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泝讼代理人:况明,北京市惠诚(苏州)律事务所律师
原告**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有公司侵等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约范围内处分白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列。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保全费2169元,由原告原告**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灵燕
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
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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