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墓案件。2019年11月中旬,游某伙同他人,看了几天《盗墓笔记》后,自认为是现代版“摸金校尉”,携带盗掘工具到沙县周边寻找古墓葬欲进行盗掘,后游某凭经验与探测发现沙县一片毛竹林山上可能有古墓。游某三人挖了一整夜却一无所获,临走之际,游某看到一旁的墓砖造型别致,于是三人开始挥锄毁墓,将古墓墓穴壁上4块刻有龙形、虎形的墓砖盗挖走。后又因未找到新的古墓葬,三人决定再次盗掘上次盗掘过的古墓葬,又盗挖走古墓葬上的鸡纹、狗纹、花卉纹墓砖各1块。经鉴定评估,被盗掘的无名墓为古墓葬,墓葬年代为宋代,被盗的7块墓砖均为一般文物。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及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盗走一般文物7件,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游某犯盗掘古墓葬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如今这个年代,当“摸金校尉”可能涉嫌触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下面介绍该罪。
一、概念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受《文物保护法》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所谓“盗掘”,既不同于单纯的盗窃行为,也不同于对文物的破坏行为,它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私自掘取行为,其行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执仗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实施,有的则多人合伙甚至聚众实施。
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指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进行盗掘,而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
三、定罪量刑
1.按照《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减轻处罚事由: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等。
加重处罚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3.行为人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过程中,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等毁坏的,成立盗掘古文化遗迹、古墓葬罪的加重情形。但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故意毁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4.行为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将其中的文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仍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处。
【陈律师说法】
近年大火的《鬼吹灯》《盗墓笔记》中其实也是曾经猖獗盗墓现状的一个缩影,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对于人类认识历史、发现历史、汲取历史经验具有非常重要的艺术和科学研究价值,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影响文明文化传承。国家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即使未盗掘到任何财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古墓、文物的义务和责任,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