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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1张以上信用卡信息就构成犯罪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31日|分类:银行 |749人看过


 

【案情简介】

吴某是一名大一学生,20192月份以来,在福建省区域内将其同学或亲戚丁某、汪某等人共计22张信用卡以及其本人的3张信用卡,非法提供给余某,并从中牟利人民币8000元。其后,余某将上述部分信用卡再非法提供给他人。泉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查证,户名为丁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系20193月份,苏某某在晋江市被他人电信诈骗人民币69980元的涉案信用卡。

下面介绍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一、概念

根据《刑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他人信用卡资料信息。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方法具有多样性,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破解等。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非法提供”是指将通过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让他人。立法并未对非法提供行为的有偿性作出规定,但基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要求,无论行为人以无偿还是有偿的方式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转让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小贴士】

如果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请这样做:

第一步,报警。详细将诈骗分子的银行账号、电话等相关信息告诉民警。如果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转账汇款,要及时提供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信息,总之,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

第二步,取消转账。如果是通过ATM机转账并且未到24小时,可以通过去银行柜台、电话银行等方式提出申请取消转账。

第三步,保存证据。将相关证据资料整理并保存好。一是转账凭证,包括ATM机转账凭条、网银转账截图、银行流水单等;二是与诈骗分子联络的凭证,包括通话记录截图、电话通话详单、聊天内容截图等;三是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及时到属地派出所制作笔录,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陈律师说法】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仅损害了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还容易滋生其他方面的犯罪。此类信用卡信息流入非法市场后,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收取转移毒资及网络诈骗犯罪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醒大家不仅要保护好个人信息资料,将自己的信用卡信息“卖”出去,将给自己带来严重的金融风险,也是为身份管理秩序、金融秩序破坏者的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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