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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561人看过

鼠年伊始,全国都在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由于现在网络自媒体的发达,各种新闻消息的传播速度前所未有。众多自媒体、个人或为博人眼球、或为借此推销商品,断章取义编造、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警方行政拘留甚刑事立案。辟谣也成为了一些主流媒体每天耗时耗力必做的工作。

“谣言”是生活用语,法律上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在有关新型肺炎的问题上,网络发达给我们获得信息提供了方便,但如果编造、传播虚假疫情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下面将具体介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一、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三)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种是故意编造虚假的信息进行传播,另一种是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的。只要是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可能构成该罪。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确实不知是虚假的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信息,并加以编辑、发布、转发,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要件

1.关于“虚假信息”的认定

本罪中的“虚假信息是指特定的几种信息,包括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虚假信息,而不是任意扩大到其他的一般信息,因为这些信息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如果虚假信息让大多数人信以为真,极易引起社会动荡。如果涉及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可能构成的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但并非所有的“虚假信息“都应当彻底否定,以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SARS”人员的案件为例,如果我们机械地认为“SARS”并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因此认定8人编造虚假信息,那结果可能难以令人信服。事实证明,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最早向外界发出防护预警的人之一的李文亮医生,在微信群发出了一份写有检出高置信度阳性指标SARS冠状病毒阳性的临床病原体筛查结果和患者胸部CT。一个小时后,他在群里补充称: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可以看到,基于其作为医生的认知水平,对这一信息的理解虽有偏差,但并不是故意制造谣言。而如果当时更多人能重视关注起来,积极预防,可能有更好的结果。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文中指出:“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2.关于“编造和故意传播“行为的认定

编造行为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的行为,而且包括对某些信息进行加工、修改的行为。传播是指将虚假信息传达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行为,向特定人传达且怂恿其向其他人传达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传播。

3.关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 

本罪是结果犯,客观上必须是是造成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陈律师说法】

枪响之后没有赢家,疫情当前,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可能置身之外,我们每一个人都是防控疫情的参与者,要学会理性分析各种信息,不传谣、不信谣。有关部门、权威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人,必须坚决制止和打击,确保疫情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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