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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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传播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等几类行为涉及的刑事问题

发布者:陈海军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893人看过


最近,“新型冠状病毒”揪住了所有人的心。确诊病例每天都在增加,正当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时刻,却也有许多令人气愤的消息爆出。比如有的人有发热症状仍逃离武汉、有的散布各种疫情相关的谣言、有的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甚至有人回收废弃口罩试图再卖出等等。这些行为让本来就严峻的疫情形势雪上加霜。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与2003年的“非典”一样,虽然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却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预防和控制。

因此,针对疫情期间以上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借鉴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上述行为。

  1. 一、   针对疫情之下哄抬口罩价格、虚假宣传的行为

许多群众纷纷曝光药店高价售卖口罩,一只平时5元左右的普通口罩竟卖到40一只。也有代购表示,疫情爆发以来,有7500箱假口罩流入代购圈,并以“正品保证”受到哄抢。目前,广东、湖北、北京、上海、四川等多地严查口罩在内的医药用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行为。此类型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二、 针对疫情之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

近日金华市场监管的执法人员在一家口罩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临时召集员工加班加点赶制口罩,现场一片狼藉,原料、成品随意堆放,车间内无任何清洁消毒设施,员工徒手在包装口罩,厂内无任何出厂检验设备,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不符合生产条件,现场标有“3M”标识的口罩2.5万余只,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应的代工协议、授权证明。此种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 三、   针对疫情之时散布谣言的行为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相关消息广泛传播,随之而来的还有大量“假消息”、“假新闻”。例如,钟南山院士被传染、北京高速为防控疫情封路“只出不进” 等,微博上一名自称为“患者家属”的@魔女小稀 在发布了医院里的“尸体”照片并“配音再制作”。散布谣言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陈律师说法】

在“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面前,大部分国人显示出了众志成城的团结奋斗精神,积极响应党中央和政府的号召,戴起了口罩,取消了聚会和串门拜年,为湖北各县市捐资捐款,在这场和病毒的斗争中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也有少数人,靠制假买假、虚假宣传、哄抬物价大发国难财,或是编造谣言博取关注、制造恐慌,这些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场斗争中,广大医务人员是无畏的逆行者,而广大群众,在面对众多网络信息时,更应该提高自己的辨识能力,不信谣,不传谣,不助推违法犯罪的滋长。同时,对各种哄抬物价的行为通过已开通的微信举报等渠道进行举报,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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