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7日1时43分,张某平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靠路中车道行驶至晋江市某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在遇曹某瑕横穿道路时,跨越中心双实线至对向车道与曹某瑕发生碰撞,造成曹某瑕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求救,并打电话给朋友张某海,高某堆等人求助,在曹某瑕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张某海,高某堆等人来到现场,经商量让张某辉顶替张某平作为肇事车辆驾驶员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后张某平离开现场。同日12时许,张某平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供认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但否认其酒后驾车的事实。经鉴定,曹某瑕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因交通事故外伤造成急性闭合颅脑损伤致遗留偏瘫,被评定为四级伤残。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平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
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平虽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重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某平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又让他人顶替的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有投案行为且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审辩护重点】
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对张某平量刑畸重,应依法改判。
张某平不具有酒后驾车、逃逸等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平具有酒后驾车的行为。
1.必须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才能证明张某平案发当晚有饮酒行为。但是,在案发第二天,张某平在酒精检测时其体内酒精浓度为零,交警在作出事故认定时也没有陈述张某平存在酒后驾车的行为。
2.张某平没有在现场等待或者随救护车去医院,并不能推定其是因为酒后驾车害怕被处罚而离开现场,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3.本案的证人证言中对张某平当天是否饮酒、是否酒后驾车存在矛盾,根据刑法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认定张某平不存在酒后驾车的行为。
(二)张某平在事故后没有在现场等待或者随救护车去医院,直接回家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
1. 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本案中张某平在事故发生后,就下车扶住被害人,同时拨打120,在现场等待120到场,虽因为害怕没有随救护车去医院,但此时被害人已经可以得到及时的救治。张某平并没有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2. 张某平的行为虽确有不妥之处,但就此认定为肇事后逃逸明显有悖于刑法立法的本意,加重了张某平的责任。张某平因为害怕先行离开虽有不妥,但是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救助被害人、逃避法律制裁的想法。客观上是张某平主动报的警,也并不知道让张某辉顶包的事,并在当天中午就主动投案。
二、即使认定张某平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对其减轻处罚。
1. 根据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本案中张某平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驾驶机动车撞到被害人,在被害人送医院后自己离开现场走路回家的主要犯罪事实经过,应当认定为自首。
2. 张某平从第一次讯问开始,就供述其在当晚没有饮酒,其在当晚确实没有饮酒的行为,因此未供述其存在酒后驾车的行为。
3. 根据证据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与张某平是否酒后驾车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酒后驾车行为也仅是量刑情节,而不是定罪情节,并不是一审判决中陈述的重要犯罪事实,该情节并不影响对张某平的定罪,并不是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
三、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对张某平减轻处罚。
【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平的量刑判决及附带民事赔偿判决;
二、上诉人张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适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陈律师说法】
与本案类似,在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罪的案例中,虽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清楚,对其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没有异议。但其是否存在酒后驾车、逃逸,或有自首、救助的情节不同,对其量刑的结果有重要影响。因此在遇到交通肇事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警并救助被害人,并且要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