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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化名)非法经营案——主犯认定下成功争取缓刑

发布者:陈华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5日 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辩护律师: 陈华,原广东当儒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广东当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结果:

被告人李某(化名)与他人结伙开设假冒卷烟生产工场,非法经营数额达44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认定其为主犯。经陈华律师有效辩护,法院在认定李某为主犯的前提下,采纳犯罪未遂、自首等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某免于实际羁押,重获人身自由。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李某伙同詹某(化名)等人租用他人农场,搭建工场用于生产假冒卷烟,李某负责工场安全工作。同月,因内部纠纷,卷烟机在转移途中发生侧翻被查获,涉案烟机及滤嘴棒价值共计44万余元。同年11月29日,李某在准备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要点:

陈华律师面对李某被认定为主犯、法定刑起点高达五年的严峻局面,制定以“争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1. 精准认定犯罪未遂: 明确指出李某等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货车侧翻被查获这一“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全力争取自首情节认定: 详细梳理李某与妻子商量投案、联系亲属驾车接送、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行为轨迹,提交相关证人证言佐证,强调其行为完全符合“确已准备去投案”的法律认定标准。

3. 全面呈现悔罪表现: 强调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人身危险性明显降低,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裁判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辩护人关于犯罪未遂、自首及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依法对李某减轻处罚。虽未采纳“从犯”意见,但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李某成为本案同为主犯的两名被告人中唯一获得缓刑的当事人。

典型意义:

辩护律师在当事人被认定为主犯、面临五年以上实刑的不利局面下,未被“主犯”标签所困,将辩护重心精准落在“犯罪未遂”与“自首”两个法定减轻情节上,通过扎实的证据论证和充分的法律说理,说服法院突破法定刑下限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此案充分说明,即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通过精准识别并放大有利量刑情节,仍有机会争取到免于实际羁押的裁判结果。

律师 | 陈华

原执业单位 | 广东当儒律师事务所

现执业单位 | 广东当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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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当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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