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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周折,帮信罪当事人终获自由

发布者:陈华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2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当事人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要求周某在银行开立一个新的银行账户,给张某使用,并许诺给予周某三千元的报酬。周某基于对张某的信任,答应了他的要求,在某银行开立了银行账户,并把账号密码及U盾交给张某。半年后,张某突然告知周某,他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叫他快点离开居住地。这时,周某已接到警方的传唤电话,要求其到警局配合调查。后来,周某被警方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

  【律师辩护思路】

  律师及时会见了当事人周某,了解具体案情,并了解到其有肺病病史。律师第一时间到相关医院调取其病历资料,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1、当事人有肺病病史,有复发风险,不适于长期羁押;2、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均系被动参与,不了解银行卡的实际用途;3、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交友不慎才误入歧途。其家属愿意作为保证人或提供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

  【办案结果】

  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后,经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作出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随后,律师再次提交法律意见书,请司法机关附卷。事情峰回路转,经检察院审查,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当事人成功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我们的坚持得到了回报,检察院以当事人取保不致社会危害性为由,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不予批捕。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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