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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纠纷 拆迁补偿款得到支持

发布者:张明骏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31日 4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9)鲁0112民初4746号

原告:张X,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张甲,住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理人:张X系张之父。

原告:张,住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理人:张X,系张之父。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XX,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李XX,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张X、张、张与被告杨XX、李XX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根据张X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杨XX、李XX在齐鲁银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2019年7月1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调查取证需要转变为普通程序,于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张、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杨XX、李XX归还张X、张、张各项村民补偿款共计229500元;二、请求判令杨XX、李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张X、张、张与杨XX、李XX均系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村村民,杨XX、李XX系张X岳父母,张、张外祖父母。因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村启动拆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建设指挥部按相关标准向该村村民发放包括但不限于拆迁款、过度费等各项补偿款。自2018年3月份起,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依拆迁协议将张X、张、张、杨XX、李XX一家五口的补偿款均发放至杨XX账户中。现张X、张、张与杨XX、李XX分开生活,张X多次向杨XX、李XX索要补偿款,均予拒绝。

XX、李XX缺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张X、张、张与杨XX、李XX均系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庄村民。杨XX、李XX系张X岳父母,张、张外祖父母。2016年因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建设项目需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与杨XX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载明:甲方: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乙方:杨XX。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安置房,并保证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划和质量标准,安置房按照人均47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的标准安置。……三、经审核,确定乙方家庭共有人口5人,其中符合安置的有5人。乙方选择的安置房为94平方米1套,141平方米1套。……八、乙方过渡期自2016年7月起,过渡安置费标准500元/月/人……。乙方搬家费标准为400元/人,乙方符合领取搬家费人口为5人,搬家费为2000元……。

根据张X的申请,本院向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骏出具委托调查函,委托二代理人前往XX庄村委会调查该村委会向张X、张、张、杨XX、李XX发放情况自抄件,XX庄村委会出具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桥路支行的银行流水一份、村民XX补偿款发放清单复印件一张,证明:2018年6月7日向杨XX账户发放补偿款128000元;7月30日向杨XX账户发放补偿款1500元;8月28日向杨XX账户发放补偿款74000元;11月22日向杨XX账户发放补偿款1500元;12月13日向杨XX账户发放补偿款125000元,以及通过XX庄村委向同村村民马宝莹发放现金500元,证实杨XX也领取了补偿款现金500元。以上款项共计330500元。

经张X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前往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XX管理区(以下简称XX管理区)调取有关该管理区向张X、张、张、杨XX、李XX发放过渡安置费的情况,XX管理区出具济南市历城区华山片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份、向张X、张、张发放过渡安置费统计表两张、华山片区安置二区XX村征地范围内住宅分户房屋附属物补偿测算表一份、华山片区XX村征地范围内住宅房屋附着物奖励费及补发过渡安置费测算表一份,予以证实2018年3月至12月,按600元/月/人发放了过渡安置费,张X、张每人应得过渡安置费6000元;2019年1月至4月,按1200元/月/人发放过渡安置费,张X、张每人应得过渡安置费4800元。张应得过渡安置费为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600元/月,共计7200元;2019年3月至4月,1200元/月,共计2400元。

综上,XX庄村委会向张X、张、张发放补偿款共计198300元,XX管理区自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向张X、张、张发放补偿款共计31200元。

根据上述调取的证据,张X的诉讼请求从要求杨XX、李XX归还补偿款171600元变更为229500元。本院再次组织开庭,庭审时杨XX、李XX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张X还向本院提交与XX庄党支部XX书记及李XX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发放补偿款的事实,并且证实属于张X、张、张的补偿款,杨XX、李XX未归还张X、张、张

本院对张X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不当利益。本案系因张X、张、张领取发放至杨XX名下土地补偿款及过渡安置费引发的纠纷,故本案应为共有纠纷。因拆迁安置产生的土地补偿款及过渡安置费系对本村村民的补偿,张X、张、张的户口均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XX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XX庄村委会出具的过渡安置费统计表及银行流水予以证实,张X、张、张的土地补偿款及过渡安置费已发放至杨XX名下,杨XX理应将属于张X、张、张的份额返还。庭审中,张X提交自XX庄村委会摘抄同村村民XX领取土地补偿款每人100元的自制清单,予以证实张X、张、张亦应每人有土地补偿款100元,因该份材料未盖有XX庄村委印章,也未有经办人签字,且张X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张X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故,张X要求杨XX、李XX返还土地补偿款66000元、过渡安置费10800元的诉求,张要求杨XX、李XX返还土地补偿款66000元、过渡安置费10800元的诉求,张要求杨XX、李XX返还土地补偿款66000元、过渡安置费96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张X、张、张要求杨XX、李XX返还上述土地补偿款及过渡安置费,具有法律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杨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X土地补偿款66000元、过渡安置费10800元。

二、限杨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土地补偿款66000元、过渡安置费10800元。

三、限杨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土地补偿款66000元、过渡安置费9600元。

四、驳回张X、张、张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3元、保全费1378元,均由杨XX、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明骏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中共党员。执业以来,处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纠纷、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0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