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千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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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纠纷

发布者:谷千立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2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李某某是原告的父亲,可能曾经借过被告的钱用于开发项目。2014年12月10日,原告被父亲电话召回衡水,到了衡水才知道要转让债务。当时父亲已重病在身,长期在北京住院治病。故原告在《会议纪要》上签了字,同意由原告偿还父亲借二被告的债务。原告父亲于2015年春节前去世。原告是现役军人,每月只有几千元的工资,无力偿还巨额债务,《会议纪要》根本无法履行,被告应启动向公司索要借款的程序,所以原告请求法院撤销《会议纪要》确认的李某某将对被告的债务转让、由原告偿还的约定。

       法院认为:

       本案原告诉请撤销《会议纪要》确认的李某某将对被告的债务转让由原告偿还的约定,该请求属于法律规定的撤销权纠纷诉讼的范畴,应以撤销权纠纷确定案由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对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涉案《会议纪要》是欣禹公司李某某与其业务相关人员就李某某与二被告之间借款问题协商讨论的过程记录,是与会人员的意向性意思表示,而非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的债务转移合同,不具有可撤销性。

       律师点评:

       涉案的《会议纪要》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转移,但是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心里压力,为了防止债权人依据该《会议纪要》,按照债务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偿还欠款,故而以该《会议纪要》显示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法院认定该《会议纪要》是借款事项的意向性表示,只是一个讨论过程记录,不是债务转移的协议,进而消除了当事人的忧虑。本案的判决虽是原告败诉,驳回诉请,但是实际上否定了《会议纪要》属于债务转移的性质,可以说是虽败犹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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