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办案结果:违约金从6个月租金减至2个月租金
当事人杨某某因经营需要租赁了一间商铺,租期三年。经营一年后因市场变化难以为继,决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杨某某支付6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共计9万余元。杨某某认为违约金过高,找到冯章杰律师寻求帮助。
冯章杰律师接手案件后,认真分析了租赁合同条款和双方的履约情况。他指出,虽然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冯章杰律师帮助当事人收集了同类地段商铺的空置率数据、出租人已另行招租的证据等材料,用以证明出租人的实际损失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庭审中,冯章杰律师从违约金补偿性而非惩罚性的法律原则出发,充分论证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减。法院最终采纳了冯章杰律师的意见,将违约金调整为2个月租金,为当事人节省了6万余元。
本案的成功,体现了冯章杰律师在合同纠纷中对违约金制度的精准把握和灵活运用。襄阳合同纠纷律师,冯章杰律师值得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