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办案结果:判决支付全部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当事人刘某某向某公司供应了一批价值28万元的货物,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然而收货后,对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轻微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刘某某多次沟通无果,找到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冯章杰律师。
冯章杰律师仔细审查了合同条款和交易记录后发现,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为收货后7日内,而对方提出异议的时间已远超该期限,且货物已被对方实际使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超过约定检验期限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冯章杰律师据此制定了诉讼策略,重点围绕“超期异议无效”和“实际使用即视为认可”两个核心论点展开论证。庭审中,他提交了送货单、验收单、对方已使用货物的证据等一系列材料,有力地驳斥了对方的质量抗辩。法院最终判决对方支付全部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从合同条款的精准解读到诉讼策略的周密部署,冯章杰律师再次用专业实力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判决。襄阳合同纠纷,找冯章杰律师准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