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响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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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肖响华代理陈某向好友提供收款码涉诈骗罪,成功取保释放

发布者:肖响华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45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因将个人收款码借给相识多年的好友吕某用于收款,涉案资金12900余元,于2026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肖响华律师围绕“主观上不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等核心事实展开辩护,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2026年6月29日,依法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释放。

基本案情

陈某,1992年,系移动公司营业厅工作人员,2025年间,将个人收款码借给相识多年的好友吕某用于收款。涉案资金12900余元经其账户流转。2025年8月11日,微信账户被公安机关冻结后,第一时间主动通过微信向吕某询问资金性质。2025年8月至9月间,多次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询问情况、表明配合意愿。2026年6月4日,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辩护策略

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6年6月依法会见陈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论证不构成犯罪、争取取保候审”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书》:

1. 主观上不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陈某提供收款码系基于对多年好友吕某的信任,出于帮忙目的,与事前通谋、具有明确犯罪意图的诈骗共犯或职业化“跑分”人员存在本质区别。其仅按收款金额1%至2%收取少量“好处费”,更接近朋友间帮忙的人情往来,而非以牟利为目的的对价。账户被冻结后,陈某多次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询问情况、表明配合意愿,这种反应恰恰证明其主观上对资金性质不知情、不具犯罪故意。

2. 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陈某从未与任何被害人有过直接或间接联系,未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其行为仅限于提供收款码、接收款项、按指示转出,始终处于犯罪链条的最末端,且行为完全被动。其与上游诈骗分子无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对涉案资金无非法占有目的和控制权。

3. 积极退赔,悔罪态度明确陈某在关联案件中,已由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98万元,并多次向公安机关表示愿意退赔涉案款项,体现真诚悔罪态度。

4. 系初犯、偶犯,家庭情况特殊陈某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社会关系,家庭有五岁幼子需照顾,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案件结果

2026年6月29日,东莞市公安局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由,依法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获释。

法律适用分析: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认定“明知”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陈某提供收款码系基于多年好友信任,账户冻结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表明配合态度,且仅收取极低比例好处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通过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律师的专业辩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重获自由。

广东高宽律所刑事律师团队拥有多名省市刑事法律专业委员前检察官、刑法学博士、金融与理工科复合型人才,专攻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税金融犯罪、网络犯罪、涉众型犯罪、企业刑事维权等全刑事案件,沉淀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包括争取无罪、不捕、不起诉、缓刑、罪轻、减刑等优质辩护结果


主任律师、党支部书记 1973年10月生,中共党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兼党支部书记,2003 年正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3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
1441920********23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暴力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