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全律师 00:00-23:59
赵飞全律师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专业的刑事律师)
1860109194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2026年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不起诉案例|律师赵飞全代理涉企案件获相对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7日 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XX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陈某系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员,为完成销售任务、帮助客户办理购房按揭手续,在网上购买了伪造的离婚证。案发后,公安机关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将陈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陈某购买伪造证件数量仅为一本,且系为完成公司销售任务所为,贷款能够正常偿还,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案件办理期间,涉案房地产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一定影响。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虽已构成违法,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陈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陈某购买伪造离婚证系为完成公司销售任务,并非出于个人非法牟利目的,与专门从事假证买卖的职业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陈某仅购买一本伪造证件,贷款基本能够偿还,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第三,陈某认罪认罚态度诚恳。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第四,本案系涉企案件,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角度,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召开公开听证会,综合考虑陈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涉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涉企案件中成功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专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将个案处理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有机结合。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能带来的社会效应,努力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经济慢了”。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涉企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赵飞全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18601091945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80%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560分 (优于94.1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10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飞全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11883 昨日访问量:544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