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5)XX检刑不诉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陈某系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员,为完成销售任务、帮助客户办理购房按揭手续,在网上购买了伪造的离婚证。案发后,公安机关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将陈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陈某购买伪造证件数量仅为一本,且系为完成公司销售任务所为,贷款能够正常偿还,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案件办理期间,涉案房地产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一定影响。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虽已构成违法,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陈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陈某购买伪造离婚证系为完成公司销售任务,并非出于个人非法牟利目的,与专门从事假证买卖的职业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涉案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陈某仅购买一本伪造证件,贷款基本能够偿还,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第三,陈某认罪认罚态度诚恳。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第四,本案系涉企案件,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角度,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更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召开公开听证会,综合考虑陈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涉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涉企案件中成功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专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将个案处理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有机结合。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可能带来的社会效应,努力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经济慢了”。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涉企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