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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限是否可以变更

发布者:刘珂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298人看过

     实践中单位录用新员工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  试用期可否延长

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不可以延长试用期,经协商一致后延长的使用期限,实质为再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当然无效。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不超过法定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延长的。本人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从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立法本意上看,规定试用期的本意是给劳动关系双方相互适应和考察的时间,试想如果在试用期内员工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请假时间相对较长,单位对员工的了解时间太短,很难判断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只要在法律规定试用期期限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一致适当延长试用期并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2、  试用期可否缩短

如果单方面要求缩短,答案也是否定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反之也是员工考察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考察期,这是双方的权利,因此对于约定的试用期,如果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是不能单方面予以缩短的。

3、调岗后可否设置试用期

经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对于员工是否适应和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是应该的。但不能因此和员工再次约定劳动合同法上的试用期,但是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来判断其是否适合新岗位的工作是合理合法的。

4、续签劳动合同可否设置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关系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说明双方是相互认可的,所以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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