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本人经手办理一起非常棘手的案件,回忆整个办案过程,现在我似乎都能被执着的自己打动。
【基本案情】
一位四十多岁的女性客户,来找我解决她丈夫的离婚事宜。我们称呼这位女性为C,她口中的丈夫为A,与丈夫办理了结婚证的女性为B。A与B在2002年在B的父亲的撮合下认识,据A说,因B没有身份证,他当时就找了村里的工作人员给B开了一个假的身份证明,A用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持有假的身份信息的B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一年后,B生育了女儿。2005年下半年开始,B开始在外地打工,2008年汶川地震后,B提出要回四川老家看看。B刚回四川后,和A偶有联系,逐渐联系越来越少,2009年上半年,B彻底杳无音讯。A通过各种方式打听B的下落,但因为不知晓B的准确位置和身份信息,一直没有找到B。2010年,A与C相识,同居后生下孩子。C担起照顾A、C、两个孩子以及A年迈父母的职责。A一直觉得愧对C,因为A和C多次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不成,A之前有结婚登记,需要先离婚了才能再结婚。A想找B离婚,一直都找不到,到民政局,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说要本人亲自去才能办。A找到律师起诉离婚,提交立案的时候,立案庭要求提供作为被告的B的身份信息,因B的身份信息是村委会虚构的,A委托的律师到派出所无法调取B的真实身份信息,派出所回复的信息是没有虚构的身份信息的B。法院因A无法提供准确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一纸裁定A的离婚诉请不予立案。
民政局办不了,法院不立案,A的婚离不掉。A和C为此事忧愁不已,特别是C,付出这么多,却是形式上的“小三”,最基本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无法享有。
【办案过程】
2021年七月份左右,C经过他人介绍找到我,希望我能帮助她。了解了详情后,我心里也没有十足的把握,但根据自己了解的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以及相关立法原意的理解、我判断这个婚是应当可以离掉的(应当是可以撤销登记)。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决定先从行政诉讼角度出发,以民政局未完成真实的身份审查义务为由,通过法院判决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
法院顺利立案,因行政诉讼案件较少,程序推进很快,很快就收到了开庭通知,我紧急准备开庭需要的资料,在开庭前一日收到了法院邮寄过来的民政局的答辩状,答辩状的意思是民政局按照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义务,并且是A与B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的结婚登记,不存在过错,此外,行政诉讼的事项诉讼时效早已经过了,最后法院庭都没有开,裁定驳回了我方的诉请。
我当时感觉特别苦恼,如果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助不了A,还有别的什么路径我是不知晓的。我和行政法相关专业的老师、行政诉讼律师前辈请教,想再尝试一下行政不作为之路径。我们直接邮寄了一份请求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申请书,以民政局不作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立案程序都很顺利,很快又收到了民政局的答辩状,意思是本次诉讼与前一次诉讼事项本质一样,法院很快再次给出裁定,再一次驳回我方诉请。通过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路径走不下去。
此时我陷入了困境,给当事人的承诺恐怕难以实现,那段时间每天进办公室脑子里都是这个案件,内心的不甘和正义感,一直告诉我,这个案件应该还有出路,否则最根本的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怎么能在A的身上体现?终于在查阅各种案例、法律规定的不懈努力下,我发现了曙光。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出了可能走的路径。
《指导意见》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衔接、凝聚合力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相应的职责去做调查,并向民政部门发送法律建议。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法院的路径已经走不通,公安部门经沟通也不愿意做处理,剩下最后一条路径,找检察院。我和A沟通了具体的想法,他表示理解,并愿意全力配合。我将搜索的相关案例、《指导意见》详细规定、向法院两次行政起诉的材料(包括诉状、证据材料、裁定书等)以及离婚诉讼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做了整理,并起草一份《检察建议申请书》,来到检察院说明情况,并要求立案处理。感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于我提交的这些材料非常重视,也被我执着的工作态度所打动,收下了材料,并给我承诺,说一定尽力帮我们解决问题。经过数个月的多次面谈、沟通,检察院启动了听证程序。听证会结束后,过了一个月,我终于收到了检察官的电话,他说,李律师,我们已经向民政局发出撤销婚姻登记建议书,婚姻登记很快能够撤销!果然,不久后,A告诉我婚姻登记撤销了,他和C终于领了结婚证!
【办案感悟】
办理这起案件最大的感受是,首先我们律师一定要非常熟悉自己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的理解和适用规则,把握好案件处理的大方向;其次,不懈的专业坚持是关键,我们的工作态度有时候也能打动司法部门,好比我在办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只要法院、公安或者检察院任何一个部门更作为一些,当事人婚姻登记撤销之路也不会走得如此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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