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三日内搬离二原告所有的房屋;
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是法定义务,本案被告是原告的父母,且母亲身体患有多种疾病,需要良好的生活环境及给予相应的照顾,原告为人子女应该竭尽全力为其父母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并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原告为其父母提供居住条件属应尽赡养义务范围,现原告要求其父母搬离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有违公序良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相悖,应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支付的二十万元款项的性质问题。上诉人主张该笔款项是被上诉人的赠与款项,考虑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独生女儿,且上诉人母亲身体多病、上诉人父母共同居住农村仅有的一处住房、收入不高的情况,被上诉人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二十万元的初衷为“与上诉人居住、由上诉人赡养”具有高度盖然性,则被上诉人支付案涉房屋的首付款二十万元系属于附条件的支付行为,所附条件为“与上诉人居住、由上诉人赡养”。
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问题。对于自然人来说,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又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身份关系。父母对子女方面,传统民法中存在亲权这个概念。子女对父母方面,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目前我国建立和完善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其中居家为基础,依赖于子女对赡养义务的履行。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亦属于此种扶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居家为基础的实现,依赖于子女对赡养义务的履行。子女对父母的抚养前提以“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的,成年子女就应当进行赡养。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父母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以工作谋生,或者虽然可工作但不足以谋生。所谓生活困难,是指以父母现有财产不足以维持其生活。从实践来看,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可给付赡养费,也可将父母接至家中共同生活。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数额应根据父母的需要程度、当地物价水平、子女的扶养能力等因素确定。现上诉人母亲身体多病、上诉人父母共同居住农村仅有的一处住房、收入不高,在被上诉人提出具体赡养要求的情况下,上诉人应尽力履行对被上诉人的赡养义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背“公序良俗”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支付案涉房屋的首付款二十万元系属于附“与上诉人居住、由上诉人赡养”条件的支付行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搬离案涉房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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