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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赠与还是借贷,法院是如何判的?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 |366人看过举报



父母的出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适用旧的法律规定。不过,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及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均认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出资的法律属性是赠与。故父母与子女间的经济往来,包括购房、购车出资、偿还贷款及其他资助等,在无明确约定是借款性质下,其法律关系应认定为赠与,即使之后子女离婚了,也并不改变赠与的性质。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1、崔某

被告:陈某2、赵某

陈某2为两原告之子,陈某2、赵某于2007年8月结婚。两原告出资13万元首付款为双方购房,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

2021年2月,赵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2021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3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时至今日,子女结婚时由父母提供住房或由父母资助子女购置新房、新车等依然为婚嫁习俗、常见现象,且表现为双方父母均为子女更优渥的生活而出资。而父母和子女对于这种出资事宜往往没有作任何约定,在子女离婚过程中形成的大量争议。为规范上述争议,准确界定父母、子女以及子女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几部司法解释。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就父母出资问题进行了几次变更,但该三规定都认可在没有约定时,父母出资行为的法律属性是赠与根据这一原理,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子女偿还房屋贷款、购买车库、车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应当是进行赠与。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规定,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七条的规定

因此,两原告作为父母与子女间的经济往来,包括购房、购车出资、偿还贷款及其他资助等,在无明确约定是借款性质下,其法律关系应认定为赠与,即使之后子女离婚了,也并不改变赠与的性质。两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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