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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相互继承权的相关裁判规则4条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 |176人看过举报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61条是关于夫妻之间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规定。本条承袭了《婚姻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未作修改。夫妻一方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是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关系享有的财产利益,该权利也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条·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裁判规则


1.双方同居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朱某诉陶某遗产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因贷款互相担保事宜“假离婚”,其离婚行为合法有效。双方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因未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另一方有固定工作收入亦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酌情继承遗产的情形。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30日第3版


2.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关系终结,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罗某、顾某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关系终结,不能再相互继承遗产;如果一方死亡前立遗嘱或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要把财产留给另一方的,另一方可基于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获得其财产。被继承人未立遗嘱,也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应以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案号:(2021)粤0204民初305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5日


3.配偶一方死亡后,先从夫妻共同财产分出一半为生存配偶所有,生存配偶仍可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罗某1与罗某2、罗某3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后,配偶仍可继续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相应份额。

案号:(2021)湘0181民初65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7月31日


4.被继承人配偶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遗产——高某与赵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死亡后,配偶有权继承相应份额的遗产,并取得该部分遗产的所有权。被继承人的配偶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案号:(2021)川1826民初8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3月12日


司法观点


夫妻之间享有遗产继承权


夫妻互相享有遗产继承权,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本法(《民法典》,下同)的规定,理解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第一,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以合法的夫妻关系为前提。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如双方属于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况下,双方就不享有法定的相互遗产继承权。只有在婚姻关系确立之日起至婚姻关系解除之日止,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第二,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本法继承编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除了本法继承编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等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限制或者干涉生存一方对死亡配偶所享有的继承权。
第三,要正确确定继承遗产的范围,不得侵害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其个人财产。本法继承编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配偶一方死亡时,应当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并分出一半为生存配偶所有,一半作为死者遗产进行继承。要严格防止将夫妻共同财产都作为遗产继承,侵犯生存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一半为其所有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生存的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继承均分其遗产。
第四,注意保障生存配偶对分得遗产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继承死者遗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该财产,如果再婚,有权带走或处分其继承的财产。实践中,有的丧偶妇女因再婚离开原家庭时,将其继承其亡夫的财产带走的,有时会受到个别近亲属的阻挠,引发各种纠纷。对此,本法继承编第1157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48~49页。)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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