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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赏主播的钱,离婚时配偶可以主张追回吗?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465人看过举报

前几天我自己办理的一个离婚案件出了判决书。其中案件情况是这样的:A女和B男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婚生子C。因B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且还被A女当场抓奸在床。后B男对此不予解释也同意离婚,但是不愿意放弃孩子抚养权和财产。故双方将离婚纠纷事宜诉至法院。在离婚诉讼过程中,A女委托我们去调取B男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户流水。在流水中我们发现B男除了转账给第三者外,还经常频繁转账到广州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据统计共有48万元左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开始B男说到该些钱是自己观赏网络视频给主播进行的打赏,是属于自己的生活工作之余的娱乐消遣。后直到我们质证说这些钱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金额明显超出了日常个人生活所需,属于挥霍财产的一种行为。在庭后以及第二次庭审过程中,B男便推翻之前自己打赏主播的陈述,变更为转账到广州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自己投资做生意亏损的钱,该种行为不属于是转移以及挥霍财产的行为。

丈夫打赏主播的钱,离婚时配偶可以主张追回吗?


主要争议焦点

B男转账到广州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挥霍或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院观点

B男在夫妻分居的一年时间大额且频繁的共转账48万元到广州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是用于正常的日常生活所需,更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B男一开始说是用于打赏主播,后来又说是投资公司亏损,前后矛盾,且B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投资亏损。故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同时考虑到B男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存在过错,在分割财产时适当予以给A女多分。

丈夫打赏主播的钱,离婚时配偶可以主张追回吗?


法院判决

1、准许原告A女和B男离婚;

  1. 婚生子C的抚养权归A女,B男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2. 对于B男转账到广州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48万元,B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偿336000元给A女;

4、B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0元给A女。

丈夫打赏主播的钱,离婚时配偶可以主张追回吗?


律师分析

(一)如果本案中B男坚持其转账到广州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48万元是用于打赏主播,有可能法院会驳回A女的诉讼请求。原因在此:

  1. 难以认定B男在直播平台打赏的性质是赠与还是消费。如果是打赏给主播,那B男正常是有与直播平台签订用户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用户接受平台提供的各种服务,而B男在花钱观看直播的同时也享受了精神上的满足,该行为不属于是赠与行为,而是有偿的消费行为。

  2. B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选择消费的方式和种类,其在工作之余可以选择各种娱乐和消遣的方式去满足自己的休闲生活,而打赏主播的方式正是B男选择的消费方式,并非是属于挥霍财产或者无偿赠与财产的行为。

(二)本案法院为何会支持A女的主张,主要原因在此:

  1. 转账时间处于敏感期:B男在自2019年开始跟A女分居,而其转账款项到广州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时间也正是在2019年-2020年期间。该些转账不可能用于家庭支出,更大程度是属于转移、挥霍财产的情形;

  2. 转账款项较为大额:B男转到广州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并非是十几元、一百元等小数目,其转账的款项均是上千元到上万元,并非是单纯的小额消费行为。

  3. B男在庭审过程中前后说辞存在矛盾:B男在解释流水去向的时候一开始说是打赏主播,后来说是投资亏损,但是没有举证去证明钱款的用途,因B男前后说辞存在矛盾,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故一审法院认为B男转账到广州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钱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去分割。

丈夫打赏主播的钱,离婚时配偶可以主张追回吗?


律师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更加倾向打赏主播的行为是属于消费行为。除非是举证方可以证明打赏人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否则很难要求追回打赏给主播的款项。所以夫妻之间应该多留意对方的休闲娱乐方式,妥善管理好夫妻共同财产。若发现配偶一方存在恶意消费、大额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需要做好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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