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阻止父母探望孩子,将严重影响和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应以孩子的健康发展为前提,正确处理孩子的探视权问题。近日,延吉法院朝阳川人民法庭就依法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小柴(男)和小苏(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小小柴。2020年双方都认为感情已经破裂,婚姻走到了尽头,遂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小小柴由小苏抚养。2021年,小柴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孩子,小苏再三考虑后,同意了小柴的诉讼请求,将小小柴的抚养权变更给小柴,小柴也允许小苏可以随时探望小小柴。
2022年,小柴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中止小苏的探望权,理由是其认为小苏有恶习,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庭审时,小苏表示不同意小柴的诉讼请求,因为孩子很想见妈妈,并且每次和妈妈在一起都很开心,小柴不能剥夺自己的探望权。
主审法官面对着三进法庭的一对“冤家”,想再次以调解的方式化解二人矛盾,但是这一次双方都不肯让步。在法官的逐步深入调查中,事态慢慢明朗起来。原来,小苏并没有像小柴说的那样有恶习,她在离婚后,一直坚持探望孩子,陪伴孩子,但是由于离婚时的怨气,小柴一直没有释怀,就想借此让孩子与小苏断了关系。
主审法官认为小苏作为小小柴的母亲,依法有探望小小柴的权利。小柴要求小苏中止探望的事由与理由不成立,并且小苏的探望有利于小小柴的学习教育和健康成长,因此驳回了小柴的诉讼请求。
血脉亲情是这个世界上最亲密的关系,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联系是斩不断的,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陪伴,即使父母的婚姻破裂,他们的血缘关系也不会因此而被阻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的陪伴是基础,法律的公平公正是保障,延吉法院将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每一个孩子都在充满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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