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父母早年离婚后,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父亲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如今父亲起诉孩子索要赡养费,孩子认为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而不愿承担赡养义务,法院会如何判决?
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
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的父母虽然离婚,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当然,如果父母非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有能力抚养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 案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3884号 案情 原告李开清与徐娟原本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即被告瞿建军。因感情不和,原告与徐娟于1992年9月8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被告由原告负责抚养成人,但被告实际随母亲徐娟共同生活,由母亲徐娟独自抚养至成人,原告未再对被告尽抚养义务。 原告一直从事建筑行业,直至2012年因心脏疾病住院。后原告又多次因病住院,并长期住在其妹妹家。2015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享受了低保待遇,后被取消。现原告无经济来源,其位于通州区的瓦房两间,已将倒塌。被告患有疾病,至今尚未成家,现在上海一家单位做勤杂工,经济条件也不好。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生活困难,有要求被告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考虑到原告超过60周岁时间不长,原告与被告的母亲离婚后,未再对当时年仅7周岁的被告尽抚养义务,且被告现在同样身患疾病,经济收入不高等因素,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以每月5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维修房屋等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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