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当事人
只有一套性质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
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
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
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
【问】
【答】
所以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判决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不是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好办法,一般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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