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1】474
一对恩爱的小情侣
热热闹闹的举办了订婚仪式
新的生活篇章就此展开
然而
谁都没有预料到二人在订婚后变得日渐疏远
男方甚至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了法庭
法院会怎么判?
一、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返还部分彩礼款并无不当。
二、原告在恋爱关系期间送给被告及被告家人的礼品,及原、被告在订婚期间用于消费的相互转账钱款属于赠与,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非儿戏,人生大事,大家还是要谨慎为之,同时我们要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正确婚恋观,引导社会良好风尚,幸福小家庭,和谐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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