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1】
诉讼离婚中
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
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作为区分的界限
那么如何认定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当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经营、离婚的真实原因、婚姻走向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未满一年的,不准离婚。
张某诉称:张某与田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5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现已成年。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田某甚至经常动手殴打张某。2020年曾经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田某离婚。
田某辩称:张某所述婚姻状况及婚生子状况属实,自2018年10月份之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经常吵架,发生过肢体冲突,田某没有打过张某,张某打过田某,考虑双方结婚20多年,为了家庭圆满,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田某于1995年5月7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现已成年。2020年10月12日,张某以双方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田某经常动手殴打张某为由,向法院起诉田某要求离婚,法院于2020年10月18日作出(2020)鲁0305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张某再次以上述理由起诉,要求与田某离婚。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不准张某与田某离婚。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淄博市临淄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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