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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男方出首付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女方还贷款,分手后房产怎么分?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2317人看过举报

郑坚最近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和女友冯爽爽恋爱稳定,双方均有结婚打算,为将来结婚,郑坚出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按揭贷款由女友冯爽爽支付。现在其与女友感情不和分手,冯爽爽要求郑坚返还其支付的贷款,并要求分割对应增值部分。


郑坚认为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冯爽爽无权要求分割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

我们先看看一下法条的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是一方婚前购买房产但之后有登记结婚,再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规定。

那么郑坚和冯爽爽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 郑坚与冯爽爽同居期间,如果双方收入放在一起,共同支配,对同居生活均有贡献,冯爽爽就有权要求分割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不过其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参照该条,也应进行分割。


  • 如果双方收入财产没有混同,冯爽爽还贷时也要先将款项放进郑坚的银行账户才能还贷款,郑坚可以说冯爽爽的款项是借给自己的,甚至可以说对方是赠与自己的,当然即使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冯爽爽也只能拿回赠与的款项,想再要求分割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困难比较大。


所以,对冯爽爽来说,要么是还贷数额与增值部分一起分割,要么是只能拿回出资数额。

如果冯爽爽对房产没有任何出资,同居期间也没有对生活支付有所贡献,想要分割房产,就不太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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