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夫妻双方可能出于获取购房的优惠资格、得到特定省市户籍、躲避债务等目的,合谋串通“假离婚”,等目的实现后再行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夫妻其中一方在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从而引起纠纷。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2013年1月,小刚和小敏登记结婚,婚后住进小刚名下的房子里。2019年,为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二人打算“假离婚”后,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同年7月,小刚和小敏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其中约定男方支付女方离婚补偿款300万元。离婚后,小刚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后小刚催促小敏复婚,但小敏不肯复婚,并坚持二人是因感情不和而自愿离婚。小刚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或认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离婚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所进行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通过审查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此外,该笔款项并非二人婚后财产,系小刚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为小敏所述的离婚补偿款,也应在小刚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刚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敏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双方当事人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离婚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也决定了离婚即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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