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的规定:
从条文安排上,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第二款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条文中的先后顺序,似乎是要先抚养了子女才能得到子女的赡养。
那么,如果父母很早离婚,父亲未尽任何义务,等其老了,子女需要尽赡养义务吗?
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被告李某2是原告李某1的继女,李某2一岁多时,父亲李某与母亲边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李某2随母亲边某生活,抚养费自行负担。后,边某与李某1结婚。
李某2跟随边某母亲生活,一直至成年,李某1未抚养过李某2。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系继父女关系,但在被告未成年时,原告未对被告进行抚养教育,现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赡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分析: 继父母子女关系中,如果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那么二者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只有建立了抚养关系,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前述案件,因为继父李某1没有尽抚养义务,那么继女李某2就不需要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回到生父母子女关系上,如果生父未抚养过女儿,那么等其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女儿有义务赡养他吗? 就我们检索的案例来看,父母离婚时,子女已经到了一定年龄,不能说父亲或母亲完全没有履行过抚养义务。即使抚养时间较短,很多裁判机关似乎也尽量回避分析这一问题,直接在说理中认定子女应对老人尽赡养义务。 回避的原因,无非是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使用》一书中提到: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赡养义务作为对价。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 这恐怕是大家常说的“血浓于水”在法律意义上的印证和体现。 《一个陌生女人的来信》中,如果这个陌生的女人为作家生下的儿子没有因病过世,而是健康长大成人,作家晚年也终于知道了这个儿子的存在,那他能不能向这个儿子主张赡养费呢?此时的儿子又会想些什么呢? 既然赡养义务逃不了,那么裁判机关或许可以在赡养费的数额上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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