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法院是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作出相应倾斜的: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五种情形,即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具体来说:隐藏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
转移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
变卖是指将财产折价卖给他人;
毁损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任意浪费;
伪造债务是指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并将所涉共同财产据为己有。
除了上述五种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情形,实务中还有三种可以酌情多分的情形:
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中,法官会考虑一方的过错大小以及财产情况作出酌情倾斜,但不会显示公平,更不会影响过错一方的日常生活。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财产分割时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以便尽可能地减轻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带来的影响和伤害。
照顾生活困难一方。
《民法典》第1090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即便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也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因此财产分割时,可以提出上述情形,请法院给予适当照顾。
法律可以保障权利,却不能保鲜爱情,当在婚姻中遭遇“背叛”,建议大家及时咨询婚姻律师,让律师介入处理,以便搜集更多利于多分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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