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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儿生父死后其监护权该如何归属?需要考虑什么?

2021-10-19

发布者:李玉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 |729人看过举报

编者说:

王先生离婚后通过代孕方式养育了一个孩子,其生物学母亲身份不明,王先生死后该如何确定这个孩子的监护权?深圳中院熊晓婷法官提出观点:面对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确定,应以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兼顾身份关系的真实性及法律关系的安定性。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 基本案情


王先生曾与前妻育有一个女儿,后来女儿不幸因病去世。由于念子心切,离婚后,王先生养育了一名孩子童童,其母亲则身份不明。


2019年,王先生因病去世后,童童的监护权归属,成为王家人心中的困扰。


# 法官问答


童童的监护权一开始是在王先生那吗?王先生去世后,是不是童童的奶奶就要承担起监护的职责?

  

是王先生。当时也是奶奶一直照顾童童,但是长远来看,其身体条件不允许,毕竟八十多岁了。

    

那童童的监护权怎么办?

好在童童还有一个姑姑,也就是王先生亲姐姐,王家奶奶的女儿。


童童被接回王家后,其实一直由姑姑和奶奶共同照顾。并且,王先生在去世前还留下了遗嘱,说愿意把童童交由亲姐姐抚养。姑姑已经结婚生女且生活条件较好,既有相应的监护能力也有监护的意愿。因此,对于童童来说,把监护权变更为姑姑,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所以,童童的姑姑就提起了变更监护权的诉讼。



# 判决结果


南山法院经过审理后,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童童的监护权变更为王先生的姐姐。


确定孩子姑姑作为监护人,主要是基于什么考量?

● 王先生已去世,童童生物学母亲查找不到。

● 王先生的父亲已去世、其母亲年事已高、童童也没有成年兄姐。

● 童童的姑姑,经济状况良好,与童童长期共同生活,具有感情基础,孩子在其照料下身心健康。

● 由姑姑担任童童的监护人是王先生的遗愿,童童的奶奶等亲属也都同意,童童的姑姑本人也愿意担任监护人。

● 孩子住所地的社区工作站也出具了情况说明,同意童童姑姑担任监护人。


综合上述考量因素,且童童姑姑的申请符合我国传统家庭观念和伦理道德,所以法院对申请人要求变更其为童童的监护人的申请予以准许。



那对于这种因为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引发的监护权问题,您是怎么看的呢?

扶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面对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确定,应以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兼顾身份关系的真实性及法律关系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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