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吕某(女)与被告何某甲(男)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女儿何某乙。婚前,吕某与何某甲共同购买一套房屋A,经评估价值870688元。房屋首付款由何某甲父亲支付。 2012年10月、2013年7月吕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能准许。2014年6月,吕某再次以分居生活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房屋A。 一审观点 何某甲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房屋首付款系由上诉人父母提供,且在婚前已经支付,应按出资比例折价补偿被上诉人。 二审观点 ·律师评析· 婚前购房要不要加儿媳的名字,这是在面临子女婚姻时常常困扰男方父母的问题。女方认为加了名,对自己是一份保障,不然有什么信心跟对方过一辈子;男方父母觉得万一两人分开,儿媳要分走一半的财产,怕自己辛苦攒的钱打水漂。 以上案例代表了司法当中的常见的两种裁判观点,一种认为父母出首付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均等分割或考虑出资,男方可适当多分一些;一种认为,婚前出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父母出资部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根据该条,婚前父母出资,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那么买房时以双方名义购买最后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视为父母是明确赠与双方的意思呢? 正因为有不同的理解,所以会出现以上两种裁判观点。 给父母的建议 1.购房时不要直接汇款给开发商,而是将首付款先打到儿子名下,可以只跟儿子说:这钱是给你买房子用的。 2.儿子用这笔钱购买房子,即使是以双方名义购买,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笔首付款也依然可视为儿子的个人财产。这时儿子可以跟女方说:我爸妈会给我钱买房子或我自己有钱买房子。 当然,以上方案并不绝对保证首付款依然是你们自己家的,但是在发生争议时,赢的机率将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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