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0月30日9时许,被告谢某驾驶一辆重型装载机(无号牌)行驶至涉案承包地自建水泥路上,将位于西侧路边的行人宋某女撞倒,导致宋当场死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京0114刑初22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谢某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宋某女的近亲属将司机谢某、承包地的承包人宇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0多万元。
作为被告二即宇某的代理人,我对本案的分析是,宇某请谢某来涉案场地上平整土地,宇某与谢某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且宇某并无过错;宋某是司机谢某撞死的,应由谢某承担一切后果,与宇某无关。因此,制定了不承担责任的诉讼策略。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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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的出卖人因无法办理上市手续造成的违约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