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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权利,成为了申请抗诉案件的突破口

发布者:金自林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171人看过举报


程序性权利,成为了申请抗诉案件的突破口

我曾办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当事人为抵押反担保人(被告)。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承担两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由于是公告送达,当事人该判决根本不知情。直到进入执行程序后才了解到判决结果当事人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我作为承办律师,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记得第一次与检察官沟通时,申请抗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我说:这个案件,第一次开庭时,给当事人发了传票,当事人按时到现场。但由于本案涉及的诉讼主体较多,很多被告没有来,法庭就让当事人回去等通知。后来,就再也没有通知过开庭。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一直没有变更过。直到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当事人才知道判决已经生效。法院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第二次)和判决书,剥夺了当事人许多重要的诉讼权利。检察官当即表示,如果你说的是真实的,法院的送达程序有问题。另外,检察官告知,提起抗诉,还需要案件有实质性错误,我告知本案原告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支付义务,而是原告直接给债务人进行了转账支付,原告据此主张其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过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至此,本案终结。诉讼过程5年有余,幸运的是我方当事人从不利的诉讼结果中解脱了出来。

总结:

审法院违法公告送达,引起承办检察官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重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也是以剥夺了当事人重要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上诉、申请再审等程序权利提出的抗诉。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一定要重视诉讼的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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