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权利,成为了申请抗诉案件的突破口
我曾办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当事人为抵押反担保人(被告)。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承担两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偿还债务。由于是公告送达,当事人对该判决根本不知情。直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才了解到判决结果。后当事人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我作为承办律师,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我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记得第一次与检察官沟通时,其问:申请抗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我说:这个案件,第一次开庭时,给当事人发了传票,当事人也按时到了开庭现场。但由于本案涉及的诉讼主体较多,很多被告没有来,法庭就让当事人回去等通知。后来,就再也没有通知过开庭。当事人的手机号码一直没有变更过。直到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当事人才知道判决已经生效。法院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第二次)和判决书,剥夺了当事人许多重要的诉讼权利。检察官当即表示,如果你说的是真实的,法院的送达程序有问题。另外,检察官告知,提起抗诉,还需要案件有实质性的错误,我告知本案原告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支付义务,而是原告直接给债务人进行了转账支付,原告据此主张其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就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过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后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至此,本案终结。诉讼过程5年有余,幸运的是我方当事人从不利的诉讼结果中解脱了出来。
总结:
原一审法院违法公告送达,引起了承办检察官对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重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也是以剥夺了当事人重要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上诉、申请再审等程序性权利提出的抗诉。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一定要重视诉讼的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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