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近期,马振东律师代理了两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面对被告方“已通知验货、原告违约”的虚假陈述,马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成功帮助两家科技公司客户识破对方“无货空卖”的迷局,最终法院驳回被告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客户不仅成功解除了合同,还全额追回了货款及违约金。
案情回顾:付款三月无货,反被指控“违约”
两家科技公司(以下统称“买方”)与某网络公司(以下统称“卖方”)签订《销售合同》,采购华为电子设备并支付了数十万元预付款。合同约定“根据原厂货期”交货,但卖方迟迟不发货。在买方多次微信催促甚至提出退款后,卖方仍拖延数月。
直到案件审理阶段,卖方突然改口,声称早已通知买方去仓库验货,是买方验货后想压价未果才拒绝付款,甚至主张是买方违约。卖方以此为由,上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拒绝退款。
律师破局:抽丝剥茧,锁定“无货”真相
面对卖方的狡辩,马振东律师敏锐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矛盾,展开了有力的代理工作:
1. 戳穿“有权处分”谎言:马律师深入调查卖方与其上家(供货商)的交易记录,发现卖方早在通知“验货”之前,就因无力支付尾款被上家解除了合同,并收回了预付款。这意味着,卖方通知买方“验货”时,货物所有权根本不在卖方手中,所谓的“验货”不过是拖延时间的幌子。
2. 固定“根本违约”事实:马律师整理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还原了卖方从承诺“月底到货”到一再跳票的过程。指出电子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时效性强,卖方拖延三个月未交货,已导致买方合同目的彻底落空,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3. 驳回“恶意磋商”指控:针对卖方指责买方“跳单”或“压价”,马律师指出,买方因急需货物已另寻渠道采购,且卖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买方存在恶意磋商行为,卖方的主张纯属推卸责任。
案件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权益全额兑现
经过马振东律师在庭审中的据理力争,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卖方在未获得货物所有权的情况下通知验货,且早已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卖方上诉,维持原判:
* 解除合同:确认双方买卖合同解除;
* 全额退款:卖方需向两家买方分别返还货款72万余元及58万余元;
* 赔偿损失:卖方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损失。
此案不仅帮客户挽回了巨额资金损失,更有力打击了商业交易中“空手套白狼”的失信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