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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万赔偿款落袋为安:马振东律师为外地当事人成功维权

发布者:马振东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8日 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外地当事人(原告)受被告王某邀约,带着一台大型钻机及施工队前往河南某高速公路项目工地,准备承接部分桩基工程。然而,在原告依约进场后,被告王某却迟迟未能安排开工,导致原告的设备和人员窝工长达四个月之久,最终被项目总包方强制清场。

面对这一困境,原告找到了马振东律师。马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理清案情,精准锁定被告王某为责任主体,并果断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停工损失、工人工资及设备调迁费等共计62万元。

在代理过程中,马律师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精准锁定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难题

本案涉及总包、分包、劳务公司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被告王某辩称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试图将责任推给公司。马律师通过深入分析证据链,有力论证了原告是与王某个人达成的口头协议,成功让法院认定王某为合同的相对方,应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原告陷入多方推诿的困境。

2. 巧妙组织证据,夯实原告主体资格

由于最初与王某沟通的是原告的丈夫,被告方在诉讼中抓住这一点,质疑原告的主体资格。马律师巧妙地组织提交了户口本、村委会介绍信以及原告丈夫出具的《证明》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说服一、二审法院,确认了原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为案件胜诉扫清了程序障碍。

3. 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针对损失金额,被告方百般抵赖。马律师提交了关键的录音证据,其中被告王某曾口头承诺按每月10万元的标准赔偿钻机损失。马律师以此为核心,结合设备调迁费票据等,为当事人的损失主张提供了坚实依据。尽管法院最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承担60%的责任,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27万余元的赔偿款。

最终,被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马律师在二审中继续据理力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为身处异乡的当事人成功维权,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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